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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以案释法:健身瑜伽遇纠纷预付款何去何从?
2025年3月,原告A女士向被告某瑜伽馆微信转账300余元购买3节私教课。体验期间,A女士对前2节课程效果较为满意。同月,该瑜伽馆店长向其推荐新店开业优惠活动,A女士随即再次微信转账4000余元,购买了系列小班课程。事后,瑜伽馆店长才通过消息告知A女士,该小班课程有效期为4个月,且课程明确标注“不可退换”。
2025年4月,A女士在上完第3节私教课后,身体感B-sport B体育官方网站到不适,认为是瑜伽老师资质不符导致其受伤,且服务态度差,要求瑜伽馆退还4000余元小班课程费,却遭到对方拒绝。被告瑜伽馆辩称,A女士身体不适与上课无关,且相关课时费用已支付给授课老师,无法办理退款。因双方协商退费事宜未果,A女士遂诉至港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瑜伽馆店长告知A女士案涉课程服务不可退的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该告知内容应为无效。A女士课后经医院检查,虽未有直接证据证明其身体不适与该瑜伽馆的服务课程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其身体状况已不宜继续参与后续课程,且案涉服务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并具有人身专属性,强调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不适用强制履行。
此外,A女士尚未实际享受4000余元小班课程对应的服务,并明确表示不愿意再接受该瑜伽馆的服务,双方间的服务合同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瑜伽馆继续占有未提供服务的预付款缺乏合法依据,应予退还。
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瑜伽馆向A女士退还未实际使用的课程预付款4000余元。
预付式消费模式主动权通常掌握在经营者手里,一旦店铺经营不善倒闭了,就会让消费者遭受退卡难、退费难、索赔难的困扰。为规范此类消费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提出要规制“霸王条款”,明确了七类无效格式条款,对于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美容美发、健身锻炼、教育培训、超市或商家储值等预付式消费时,要尽量避免一次性预存大笔金额。在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时,明确预付式消费卡的使用范围、期限、功能、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并妥善保存好消费票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能够向有关部门或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025-11-27 02: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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